泉州市財貿干校(中心城區內)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公務交通費報銷行為,根據《泉州市財政局關于規范市直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有關事項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因工作需要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中心城區內)(包括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萬安街道和雙陽街道,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發生的公務交通費支出。行政區域外的公務出行,按照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務交通包括:學校至公務辦理地的單程或往返交通,多個公務地點之間的單程或往返交通。
第四條 公務交通費按照實際公務交通費用發生金額核定,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單位在預算額度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
第五條 公務出行原則上乘坐公交車,交通費用報銷票據應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據。
第六條 公務交通費在實際公務出行后7天內辦理報銷手續。
第七條 報銷公務交通費應當提供“泉州市財貿干校(中心城區內)公務出行審批單”,注明每次公務出行的時間、往返地點、公務事由并附會議通知等相關證明材料,與“公務交通費用報銷單據”等憑證,履行報銷手續,由財務審核報銷。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泉州市財貿干校
2018年5月7日